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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刘凤芹秘书长代表民革西安市委员会发言

 

关于加强非诉讼1-1.jpg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2023年1月,市政府与市法院在全省率先签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搭建了全覆盖、广合作、全链条的府院联动机制格局。202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7.65万件(含旧存4.92万件),同比下降10.4%。案件高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扭转,但案件的基数量依然庞大。

  一、存在问题

  (一)手段单一,过度依赖诉讼。政府相关部门遇到社会矛盾时,主动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第三方调解等解决矛盾的意识不强,过分依赖诉讼方式。2024年的万人成诉率,广州为1.6%,杭州为1.62%,成都为1.53%,我市为3.64%。

  (二)非诉解纷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虽已健全,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市法院建立的“1+45+N”多元解纷工作体系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市有1453个社区、1904个行政村,共享司法驿站只有189个;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不足,经费保障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等参与度不高,金融、贸易、房地产等矛盾高发领域的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度不高,大量未化解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最终形成诉讼案件。

  (三)非诉解纷机制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有待提升。人民群众对于非诉解纷机制了解不够,对其具体内容和优势不清楚,对其公正性、权威性存在疑虑。

  (四)地方法规条例缺失。广州、石家庄、济南均进行地方立法,用以明确权责、提高非诉解纷的工作效果,而我市主要由法院承担,行政部门、社会机构、专业人士等参与度不高,原因是从制度上缺乏保障,没有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激励机制。

  二、建议

  (一)政府部门牵头,工作阵地前移。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依托各级综治中心,构建集“信、调、裁、诉、网、服、研、督”功能于一体的综治平台,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只进一扇门”。属于单个行政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进行“一站式”处理;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采用“圆桌议事”协同处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非诉解纷主体的作用。深化“1+45+N”多元解纷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共享司法驿站、无讼社区(村组)、院外特邀调解工作室、网格点等基层解纷组织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密切联动,积极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让“N”的触角不断延伸,从法院“一家事”变为社会“共同事”。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设立专项经费,保障非诉解纷机构的日常运作和发展需求。鼓励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组织积极参与非诉解纷,进一步加强矛盾高发领域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三)加强宣传,提升社会认知度。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引导群众了解非诉解纷的优势,理解并认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解纷渠道,让成本低、效率高、对抗性弱的非诉解决方式成为群众遇到纠纷时的首选,使矛盾止于未诉,化于萌芽。

  (四)建章立制,为“非诉解纷”保驾护航。出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地方法规条例,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非诉解纷”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在各纠纷化解途径之间形成有效对接;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纠纷的路径指引;有效整合各种纠纷化解资源;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措施,保障非诉解纷工作的有效落实;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与行政部门合作,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拓宽解纷工作的渠道,“让风止于青萍之末,病治于未发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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