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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西安市委员会预决算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陕西省财政厅、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的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西安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我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公开,并加强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民革西安市委员会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民革西安市委员会机关预决算,按要求公开汇总后的部门预决算信息;

  (二)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预决算公开自查自评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三)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加强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的舆情管理,对社会公众反映的共性、倾向性情况,及时收集梳理、认真研究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部门预算单位构成、部门人员情况、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部门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等。

  (二)部门预算表格15张。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总表,部门综合预算收入总表,部门综合预算支出总表,部门综合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部门综合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按功能科目分),部门综合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科目分),部门综合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按功能科目分类),部门综合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科目分),部门综合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表,部门综合预算专项业务经费支出表,部门综合预算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购买服务)预算表,部门综合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部门专项业务经费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三)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政府采购情况等。上述部门预算收支须对增减变化(含持平)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当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部门人员情况说明等。 

  (二)部门决算表格8张。包括部门决算收支总表,部门决算收入总表,部门决算支出总表,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功能分类科目),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科目),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表,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收支情况,“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用及购置情况,上年度部门绩效管理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等。上述部门决算收支须对增减变化(含持平)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公开决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和民革西安市委员会门户网站“市委会动态”栏显著位置进行部门预决算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五章 公开时间

第九条 预决算信息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涉密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额涉密事项,对拟公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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